(2015)当民二初字第004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和县宁马砼制品有限公司、许元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县宁马砼制品有限公司,许元平,邢永珍,马鞍山市宁马砼制品有限公司,南京海宏港口物流有限公司,倪家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428-2号原告: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法定代表人:荣学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希罕,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县宁马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法定代表人:许元平。被告:许元平。被告:邢永珍,女,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马鞍山市宁马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许元平。被告:南京海宏港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法定代表人:倪家财。被告:倪家财。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县宁马砼制品有限公司、许元平、邢永珍、马鞍山市宁马砼制品有限公司、南京海宏港口物流有限公司、倪家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许元平所有的位于马鞍山市金瑞三村32-1、32-2、32-3、32-4、32-5、32-6、32-7、32-8、32-9号门面房及中央花园6栋804室房屋各一套,并己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许元平所有的位于马鞍山市金瑞三村32-1、32-2、32-3、32-4、32-5、32-6、32-7、32-8、32-9号门面房及中央花园6栋804室房屋各一套。查封期间,该房由被告许元平保管、使用,被告许元平不得变卖、转让、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欣欣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丹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