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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单爱东与江苏金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昌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爱东,江苏金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昌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初字第00243号原告单爱东,农民。委托代理人何锦芳,阜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金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珠江路669号6楼。法定代表人王黎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昌林,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单爱东诉被告江苏金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昌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单爱东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爱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单爱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单爱东负担。(原告已交)代理审判员  吴菊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曹金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