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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1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与郭明忠、吕志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郭明忠,吕志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610号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负责人:刘陆柏主任被告郭明忠,男,汉族,1975年5月28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农安县农安镇卜尔墩村5社。被告吕志忠,男,汉族,1962年9月六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三宝信用社与郭明忠、吕志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宝信用社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于海侠审 判 员  史柏川人民陪审员  张百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韩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