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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一初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王平诉罗成、黄远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罗成,黄远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1246号原告王平,男,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委托代理人罗安平,四川仁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成,男,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黄远财,男,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诉被告罗成、黄远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王平负担。审判员  王致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