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常商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郑美珍与徐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美珍,徐佳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商初字第377号原告:郑美珍。委托代理人:胡学发,衢州市平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佳佳。原告郑美珍诉被告徐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以被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美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郑美珍负担。审判员 詹 璐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陶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