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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常商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郑美珍与徐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美珍,徐佳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商初字第377号原告:郑美珍。委托代理人:胡学发,衢州市平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佳佳。原告郑美珍诉被告徐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以被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美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郑美珍负担。审判员 詹  璐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陶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