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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刑二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再朝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再朝

案由

盗窃,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城法刑二初字第297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再朝,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乾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乾县新阳乡三关村寨中村。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5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2月1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19日以惠城检公诉刑诉(2015)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再朝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要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再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4日7时28分许,被告人陈再朝来到惠州市惠城区鹅岭东路豪威大酒店门前公交车附近寻找作案目标,乘刚下车的被害人彭某不备,扒走了其放在右边上衣口袋中的一部苹果手机(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920元)。得手后,陈再朝逃离现场。同月15日6时许,陈再朝来到惠州市惠城区汽车总站附近准备进行扒窃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同时,公安人员在陈再朝身上缴获镊子一把。破案后,赃物未缴回。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陈再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手段,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92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再朝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陈再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再朝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4日7时28分许,被告人陈再朝来到惠州市惠城区鹅岭东路豪威大酒店门前公交车附近寻找作案目标,乘刚下车的被害人彭某不备,扒走了其放在右边上衣口袋中的一部苹果手机(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920元)。得手后,陈再朝逃离现场。同月15日6时许,陈再朝来到惠州市惠城区汽车总站附近准备进行扒窃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同时,公安人员在陈再朝身上缴获镊子一把。破案后,赃物未缴回。以上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被害人陈述,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及签供,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截图及签供,视听资料,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再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手段,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920元,被告人陈再朝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根据司法解释“数额较大”的标准按50%确定,因此认定被告人陈再朝盗窃的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再朝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再朝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的同时,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再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尹海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何金英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3页共6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