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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伟与深圳市勤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伟,深圳市勤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133号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王伟。委托代理人:余涛,广东利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深圳市勤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中心区大世纪花园会所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2304394-4。法定代表人:廖新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茜,该公司职员。申请人王伟向本院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399号仲裁裁决(以下简称339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王伟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时间:2014年5月27日。二、仲裁机构的案件编号:深仲受字第(2014)第1005号。三、仲裁案件适用的仲裁规则: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四、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2015年3月30日。五、王伟申请撤销339号裁决的理由:王伟与深圳市勤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诚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深圳仲裁委员会与2015年3月30日做出了裁决。该裁决所依据的关键证据(深圳市建设规划许可证、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是伪造的,并不是本案争议房屋的相关许可证,与本案争议租赁房屋没有关联,勤诚达公司通过在证据上使用移花接木的手段,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事实与证据。因此,该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撤销。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实:本案询问时,王伟确认其向勤诚达公司租赁的房屋系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大世纪花园三期杰座301单位;王伟亦承认勤诚达公司仲裁时所提交的布吉大世纪花园三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深规建许字LG2005138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深规设验字(2006)2400号)确是由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文件,以上许可证和合格证本身是真实的,但认为与其所租赁的房屋无关。裁定结果本院认为:399号裁决为国内仲裁裁决,本案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因勤诚达公司在仲裁时所提交的布吉大世纪花园三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深规建许字LG2005138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深规设验字(2006)2400号)确是由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文件,以上许可证和合格证是真实的,并不存在勤诚达公司伪造以上证据和仲裁庭依据伪造的证据作出仲裁裁决的情形存在,更不存在勤诚达公司隐瞒证据之情形存在。至于布吉大世纪花园三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深规建许字LG2005138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深规设验字(2006)2400号)与涉案的租赁房屋是否具有关联性,此是仲裁庭依据证据规则进行认定的问题,至于仲裁庭的证据认定准确与否,并不属于本院仲裁司法审查的范畴。而所谓枉法裁决,是指仲裁员在裁决案件时玩忽职守,无原则适应一方当事人,颠倒是非,曲解法律,甚至故意错误适用法律的行为。王伟未提供证据证明仲裁员存在上述行为,其所称的仲裁裁决枉法裁判,实质是其对仲裁裁决未支持其所主张的涉案租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租赁合同》无效的说法有异议,但仲裁庭如何认定事实和如何适用法律并最终作出仲裁裁决,均属于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范畴。其结论是否正确、妥当,也不属于本院进行仲裁司法审查的审核范围。因此,王伟有关仲裁员枉法裁判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申请人王伟申请撤销399号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王伟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39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王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育 元代理审判员 李   原代理审判员 林 建 益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吴佳(兼)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本院注:现行民事诉讼法已将该条款变更为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