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应正义与福建鑫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442号申请执行人应正义,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执行人福建鑫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申请执行人应正义与被执行人福建鑫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三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明劳仲案(2015)第1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后,由执行员谢清执行,并依法由审判员陈忠、裘红曼、项宇辉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三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明劳仲案(2015)第10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忠审判员 裘红曼审判员 项宇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