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执行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乐先行、福建多多罐头有限公司连江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先行,福建多多罐头有限公司连江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连执行字第792号申请执行人乐先行,男,1985年1月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执行人福建多多罐头有限公司连江分公司,住所地:连江县经济开发区敖江园区。负责人杨志群,经理。申请执行人乐先行与被执行人福建多多罐头���限公司连江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连民初字第2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我院依法裁定追加福建多多罐头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终结执行。待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连民初字第24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何 晖执行员 :郑易星执行员 :陈乐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 姜 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