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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1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上海鼎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严培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鼎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严培荣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1909号原告上海鼎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凤滨路XXX号一号楼421室(上海市泰和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杰。委托代理人张贤能,上海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燕。被告严培荣,男,1974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鼎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严培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鼎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03元,由原告上海鼎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江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