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中民三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中民三初字第00001号原告:王某,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开原市。委托代理人:白桂华,开原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工人,现住开原市。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2日在本院中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白桂华、被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和,男方不工作、不挣钱,经常玩电脑,女方在外打工,被告从来不做家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在一起生活,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朱某辩称:原告所说不属实,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提交以下证据:结婚登记查询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向法庭提交证据;证人柏某的证言,证明原、被告过的挺好,订婚和结婚男方给女方过了六万彩礼钱。庭审中,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原、被告均无异议,对被告提供的证言,原告有异议,认为证人是被告的直系亲属,其不了解原、被告在沈阳的生活,被告对过六万元彩礼钱事实无异议,经庭审质证、认证,对证人柏某的证言予以部分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于2014年4月16日登记结婚。结婚时,二人接了二万多礼金。婚后二人在沈阳市暂居生活,初期二人均没有找到工作,三个月后,原告找到了工作。现原告以被告不工作,不挣钱,玩电脑,不做家务,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询问,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未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曙光代理审判员 于 淼人民陪审员 王玉善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