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刑执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友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友良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刑执字第624号罪犯张友良,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本院于二OOO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2000)泰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友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5000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OOO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2000)鲁刑一终字第5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1年1月16日起入监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OO三年三月十八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二OO五年六月九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二OO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于二O一O年六月一日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于二O一二年一月十三日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于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刑期至2018年10月8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现有考核分75.3分,按照计分考核有关规定,兑现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友良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记功、表扬等奖励,2013年被评为监区级、2014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友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刑期自2005年6月9日至2017年10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经纶审 判 员 罗 斌代理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韩天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