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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行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高密市耐拉纺织有限公司与高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耐拉纺织有限公司,高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赵友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行初字第53号原告高密市耐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密水街办初家村南。被告高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高密市康成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邱昌禹,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晓莉,系该单位科员。第三人赵友之。原告高密市耐拉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赵友之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高密市耐拉纺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密市耐拉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郝凤香人民陪审员  肖玉玲人民陪审员  王朝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邢森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