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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商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小奎与陈开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奎,陈开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宁商初字第281号原告:王小奎,农民。被告:陈开龙,农民。原告王小奎与被告陈开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陈开龙归还原告借款1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1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1月28日、2014年12月8日,被告陈开龙分别向原告王小奎借款100000元、20000元,共计借款1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两份交由原告收执。前述借款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开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小奎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1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陈开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陈开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应华挺人民陪审员  何文忠人民陪审员  蒋国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陈丽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