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6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房永伍与张满、孙小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永伍,张满,孙小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6072号原告房永伍。被告张满,农民。被告孙小龙。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47号蓝海大厦C座。负责人李益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利军,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永伍诉被告张满、孙小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房永伍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房永伍自愿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房永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房永伍负担。审判员 毛永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周小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