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执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吕为建与上海国越集装箱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670号申请执行人吕为建,男,汉族,1974年8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被执行人上海国越集装箱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原告吕为建诉被告上海国越集装箱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19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国越集装箱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不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故权利人原告吕为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审判员潘永华、卫亚东、代理审判员程如龙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向执行依据载明的被执行人住所地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工商登记等方面的调查,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形,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1966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永华审 判 员  卫亚东代理审判员  程如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