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与被告崔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崔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269号原告:张XX,女。被告:崔XX,男。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原告张XX与被告崔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曹永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2015年5月26日,原告张文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XX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永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 李 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