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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与被告崔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崔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269号原告:张XX,女。被告:崔XX,男。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原告张XX与被告崔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曹永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2015年5月26日,原告张文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XX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永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 李 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