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林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林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650号原告: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迁安市。法定代表人:郝志刚,任理事长。被告:徐林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徐林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国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卫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