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衡水宝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凤川、魏彦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宝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凤川,魏彦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58号原告:衡水宝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何庄乡乔家村。法定代表人:张俊花,经理。被告:张凤川。被告:魏彦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宝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凤川、魏彦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计4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联合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纪笑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