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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衡水宝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凤川、魏彦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宝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凤川,魏彦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58号原告:衡水宝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何庄乡乔家村。法定代表人:张俊花,经理。被告:张凤川。被告:魏彦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宝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凤川、魏彦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计4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联合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纪笑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