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姑苏少民初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顾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少民初字第00544号原告顾某。被告周某,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顾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审 判 长 鞠 琳审 判 员 皋玉洁人民陪审员 虞君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