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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姑苏少民初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顾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少民初字第00544号原告顾某。被告周某,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顾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审 判 长  鞠 琳审 判 员  皋玉洁人民陪审员  虞君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