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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民督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郝晓红与山西祺比欧工贸有限公司督促支付令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晓红,山西祺比欧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支付令(2015)小民督字第00001号申请人郝晓红,女,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申请人山西祺比欧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武宿综合保税区二号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5982XXXX。法定代表人刘宗祺,职务不详。申请人郝晓红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说明被申请人山西祺比欧工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4日向申请人郝晓红借款160000元,并承诺2014年11月3日借款期满后连本带利支付申请人郝晓红172800元。被申请人山西祺比欧工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偿还申请人郝晓红借款本息1728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郝晓红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山西祺比欧工贸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郝晓红人民币借款本息172800元,还应承担诉讼费1252元,共计174052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张潘潘二○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武朝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