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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执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佑华、袁利红、徐衡华、徐智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佑华,袁利红,徐衡华,徐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资执字第384号申请执行人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阳农商银行),组织机构代码08760183-6。法定代表人:马勇辉。地址:益阳市高新区康富南路489号。委托代理人蔡波,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徐佑华。被执行人袁利红,系徐佑华之妻。被执行人徐衡华。被执行人徐智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佑华、袁利红、徐衡华、徐智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佑华、袁利红、徐衡华、徐智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资执字第3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472000元,被执行人徐佑华、袁利红、徐衡华、徐智辉未履行。如出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进审 判 员  谭赞霞代理审判员  刘 雄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曹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