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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执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刘伟民与陕西秦东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民,陕西秦东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419号申请执行人刘伟民,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陕西秦东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伟民与被执行人陕西秦东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8月5日作出的(2014)临渭民初字第013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秦东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调解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刘伟民于2015年3月1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015年2月到期的2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伟民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刘伟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渭执字第00419号案终结执行。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李军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贾春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