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4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李伟牛与杜汉佳,周苏娴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419-1号原告李伟牛,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3232。委托代理人刘正超,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文英。担保人苏小燕,女,汉族,1965年4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太平凤巢村龙星社龙北街38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2219650426326X。担保人广东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跃进路A70号新世纪广场三层308室。组织机构代码××。被告杜汉佳,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2819。被告周苏娴,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2865。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牛被告杜汉佳、周苏娴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的财产。担保人苏小燕以其所有的粤Y×××××小型轿车作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10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的财产。担保人广东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的追加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信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苏小燕名下的粤Y×××××小型轿车一辆;二、冻结被告杜汉佳、周苏娴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2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羊 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婉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