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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刑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柳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明刑初字第0014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柳某,无业。2015年4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柳某驾驶货车途经本市自来桥镇张山村“农中新农超市”附近三岔路口时,与本市居民杨某驾驶的摩托车因会车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柳某下车用拳击打杨某的头面部,并将杨某打倒在地,随后柳某用脚踢杨某的胸腹部,后柳某家人赶到现场,将杨某送往医院治疗。经明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杨某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双眼部挫伤及口腔粘膜破损,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柳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柳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柳某驾驶货车途经本市自来桥镇张山村“农中新农超市”西侧三岔路口时,与本市居民杨某驾驶的摩托车因会车发生争执,后柳某下车用拳击打杨某的头面部,并将杨某打倒在地,接着,柳某用脚踢杨某的胸腹部,致杨某多处受伤。经明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杨某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双眼部挫伤及口腔粘膜破损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柳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5年4月1日,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民事部分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杨某对被告人柳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现场勘查笔录;明光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案发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和解协议书、撤诉书、收条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胡某、张某、金某、黄某、陈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柳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柳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柳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柳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对被告人柳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柳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余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做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