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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师××与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980号原告师××。被告苏××。本院在审理原告师××诉被告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师××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师××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师××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宝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佟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