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师××与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980号原告师××。被告苏××。本院在审理原告师××诉被告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师××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师××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师××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宝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佟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