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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民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贺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贺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初字第00177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贺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贺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陈文英人民审判员  樊小民人民陪审员  孔军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宗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