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濉民一初字第01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朱树珍与马辉、马洪秋、中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树珍,马辉,马洪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濉民一初字第01474号原告:朱树珍,女,192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牛明仁,安徽省濉溪县濉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辉,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马洪秋,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负责人:王奇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涛,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树珍与被告马辉、马洪秋、中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朱树珍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马洪秋的起诉。本院认为:朱树珍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树玲撤回对被告马洪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待案件审理终结后一并确定。审判员 吴 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