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金寨金亚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陈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执保字第00145号原告:金寨金亚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法定代表人:甘玉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伟,该公司职员。被告:陈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寨金亚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姜丽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