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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岗信用社与李春妨等借款合同中止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岗信用社,李春妨,王万刚,郝茂胜,巩立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岗信用社,地址:抚松县。负责人:曲中先,系主任。被执行人李春妨,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王万刚,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郝茂胜,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巩立升,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2013)抚民二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不能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3)抚民二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况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字森审 判 员  高保和代理审判员  徐立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马云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