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宝利与张友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利,张友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利,男,住平原县。被执行人:张友文,男,住平原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友文在****处的楼房。本裁定送达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怀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祝博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