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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执民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蔡琪与郑伟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蔡琪,郑伟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蔡琪,私营业主。被执行人:郑伟金。蔡琪与郑伟金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象商初字第1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郑伟金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规定之义务,权利人蔡琪于2014年12月24日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股权转让款1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7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6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代理审判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