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惠博法执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惠博法执字第795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2009)博法民一初字第15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1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标的546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惠博法执字第795号案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春华审 判 员 肖志明代理审判员 黄 珊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海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