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民终字第0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夕朋、王桂英等与赵立明、徐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立明,张夕朋,王桂英,张友梅,XX,徐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11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立明,居民。委托代理人严定宏,洪泽县朱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夕朋,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桂英,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友梅,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居民。原审被告徐齐,居民。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顾斌,该支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赵立明因与被上诉人张夕朋、王桂英、张友梅、XX、原审被告徐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2015)泽民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上诉人赵立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赵立明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其文代理审判员 田 庚代理审判员 王政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柏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