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包执字第014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庆洲执行案裁定书(2013)包执字第01463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洲,张红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包执字第01463-1号申请执行人:刘庆洲。被执行人:张红亮。本院的(2013)包民一初字第02215号民事调解书,查封了刘庆洲担保的房产,现案件已经审理结案,应对担保房产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刘庆洲名下位于合肥市二里街507室房屋(合肥市房权证西字××号)的查封。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正海代理审判员 牛春风代理审判员 夏 凯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夏云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