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澄法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黄卜定于林伟杰劳动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卜定,林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澄法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黄卜定。被执行人林伟杰。申请执行人黄卜定与被执行人林伟杰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汕头市澄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汕澄劳人仲案字(2014)172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林伟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黄卜定工资款18764元,后被执行人林伟杰付还5000元。因被执行人对余款13764元一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卜定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林伟杰结欠申请执行人黄卜定13764元及相应利息,申请执行人黄卜定同意减免利息,被执行人林伟杰现尚欠申请执行人黄卜定工资款13764元,被执行人林伟杰应于2015年6月至8月每月20日前各付还申请执行人黄卜定3300元,余款3864元,在2015年9月20日前付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黄卜定与被执行人林伟杰自愿达成执行分期还款协议,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澄法执字第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没有依约付款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蚁克举审判员 曾 荣审判员 吴介淼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杜 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