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执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黄开峰与陈在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开峰,陈在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322号申请执行人:黄开峰。委托代理人:张正朝,高邮市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在海。申请执行人黄开峰与陈在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天民一初字第014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黄开峰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07300元,未执行标的407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在海长期在外,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财产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天民一初字第01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