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00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延安金丰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小龙、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安金丰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宋小龙,王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0665号原告延安金丰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表人杨延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锋锋,该公司职工。被告宋小龙,男,现住址不详。被告王军,男,现住址不详。原告延安金丰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小龙、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未能提供二被告准确的住所地及联系方式,且也不同意按公告方式向二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致本院无法向二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延安金丰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3元,原告已预交1253元,实际免于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殷冬冬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粟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