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保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盖振海与曹德财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盖振海,曹德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保字第206-1号申请人盖振海,男,1955年0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申请人曹德财,男,1971年05月0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博民保字第206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曹德财所有的鲁C×××××号轻型封闭货车一辆。2015年6月1日,已向本院缴纳现金并提供足额担保,因此对该车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曹德财所有的鲁C×××××号轻型封闭货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王彬彬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莲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