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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陈某某、陈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陈某某,陈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14号原告黄某某,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林,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64年7月2日出生。被告陈某甲,女,1987年8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陈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黄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33元,减半后受理费2666.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河勤人民陪审员  张耀珠人民陪审员  李登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庞郁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