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田茂福与周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茂福,周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149号原告田茂福,外出务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辛贵云,鹤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刘洋,鹤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周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茂福与被告周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野生银杏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而本案原告田茂福与被告周敏买卖的二株银杏是否属于国家禁止转让的野生珍贵树木,本院无法判定,需将案卷材料移送鹤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郑永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曾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