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初字第4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起诉人艾云英诉被告宜宾市立达变压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4107号起诉人艾云英。起诉人称:起诉人是被告宜宾市立达变压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职工。1993年企业出售部分职工宿舍,起诉人交纳集资款后购买了一套三室一厅住房。2014年政府拆迁,由于起诉人与被告对房屋权属存在争议,主管部门发放了部分拆迁补偿款给起诉人,将剩余补偿款应被告要求交由翠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代管。起诉人认为,房屋是自己集资修建的,是企业定价卖给起诉人的,是私有财产,不应由企业来处理这部分资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起诉人已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拆迁补偿款理应补偿给合法享有该房权利的购房人。为此,起诉人诉至本院,请求法院按政府拆迁补偿条例,判决岷江西路1号6楼4号房屋拆迁补偿余款243722.71元给起诉人。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起诉人作为被告宜宾市立达变压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从起诉人提供的集资购房票据及其他证据可以证实双方存在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的基本事实,双方的争议也是单位内部集资建房引发的权属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规定,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艾云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郭 佳审判员 邹 艳审判员 张家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