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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特字第08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北京恩吉威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曾庆亚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恩吉威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曾庆亚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特字第08930号申请人北京恩吉威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科学城航丰路8号1号楼107室(园区)。法定代表人肖勇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旭,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被申请人曾庆亚,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指定代理人曾庆淼,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申请人北京恩吉威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曾庆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北京恩吉威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曾庆亚系我单位股东,被申请人在2013年因×××住院治疗,出院后在2014年5月2日×××。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曾庆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本申请人曾庆亚系申请人北京恩吉威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被申请人曾庆亚2013年10月×××住院治疗。本院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曾庆亚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鉴定意见为“曾庆亚目前×××依据《民法通则》第13条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曾庆亚的指定代理人曾庆淼同意该鉴定意见。本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北京恩吉威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认定曾庆亚为无民事能力人的申请,具有充分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曾庆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罗红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薛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