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4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蔡和与蔡晓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和,蔡晓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4086号原告蔡和,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占保,蓟县穿芳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晓军,农民。委托大理人王淑芸(被告妻子),女,农民。委托代理人刘鹏,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和与被告蔡晓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和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和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 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詹志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