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06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西安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天信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天信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600-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天信建筑工程公司。本院在执行西安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天信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中民三终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3412398元,违约金34123.98元,诉讼费33262元,执行费37197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天信建筑工程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天信建筑工程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516980.9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闫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