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杨某甲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508号原告杨某某,男,1941年12月17日生。被告杨某甲,男,1967年3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杨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杨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贾卫真审 判 员 周米娜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罗小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