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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杨某甲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508号原告杨某某,男,1941年12月17日生。被告杨某甲,男,1967年3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杨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杨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贾卫真审 判 员  周米娜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罗小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