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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宫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963号原告宫某某,男,汉族,住敦化市。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宫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宫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宝兴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臧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