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民初字第80号-1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阳升集团有限公司与江阴市马鑫园艺有限公司、江阴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升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市马鑫园艺有限公司,江阴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初字第80号-1原告阳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阜宁经济开发区城河东路118号。法定代表人王礼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明伟,江苏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缪海萍,江苏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马鑫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街道君巫路245号。法定代表人马申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国亚,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艳丽,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南闸街道泾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吴瑞芬,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严国亚,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艳丽,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阳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升公司)与被告江阴市马鑫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艺公司)、江阴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阳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阳阳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建设工程所在地在宿迁市,应由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告阳升公司称,本案属欠款合同纠纷,且双方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可向发包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被告园艺公司意见同被告阳阳公司意见。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且双方就工程施工及结算存有争议,故应当适用专属管辖,即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属于当事人约定管辖范围。因原告主张工程欠款27488600.02元及相应利息,工程所在地为宿迁市泗洪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应由宿迁市泗洪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被告阳阳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宿迁市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潘华明审判员 孙 宏审判员 杜伟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宁尚成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