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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刑二终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方维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维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刑二终字第319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维,男。曾因犯抢劫罪,2010年1月20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本案于2014年8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方维犯抢劫罪一案,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深龙法刑初字第3649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方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随案移送的折叠刀两把、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方维不服,以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了本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方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刑初字第364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  国  儿审判员 肖  艾  新审判员 涂  平  一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谢欣琪(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