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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敦化市洪源木业有限公司与李光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化市洪源木业有限公司,李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敦化市洪源木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光华,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敦化市洪源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光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敦民初字第223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景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宋 伟 关注公众号“”